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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长春市人|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ღღ、放管结合ღღ、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ღ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ღღ,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ღღ。经过清理ღღ,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ღღ,对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ღღ。

  (一)将《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ღღ:“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ღღ,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ღღ。并负责油库ღღ、气库ღღ、弹药库ღღ、化学品仓库ღღ、烟花爆竹ღღ、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ღღ,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ღღ、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ღღ、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ღღ,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ღღ、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ღღ。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ღღ、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ღღ、竣工验收备案ღღ,并依法进行监管ღღ。

  “规划ღღ、房地ღღ、公安ღღ、安全生产监督ღღ、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ღღ,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ღღ。”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ღღ,第一款修改为ღღ:“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ღ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作出审核决定ღღ。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ღ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ღღ:“其他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ღღ,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ღღ。”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ღღ,第二款修改为ღღ:“建设项目竣工后ღღ,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ღღ。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验收完毕ღღ。验收合格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ღღ,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予核发ღ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得投入使用ღღ。”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ღღ:“其他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ღღ,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ღღ。”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ღღ,第一项修改为ღღ:“(一)涂改ღღ、伪造ღღ、倒卖ღღ、出租ღღ、出借防雷检测资质证书或者相关防雷许可文件的ღღ;”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ღღ,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ღღ,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ღღ,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ღღ,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ღღ;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ღღ;职工遗属无工作的ღღ,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ღღ。”

  (三)删去《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ღ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ღ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ღღ。具体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ღღ,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ღღ。”

  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ღ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ღ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ღღ。”

  (五)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ღღ。

  (六)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单体建设项目ღღ,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ღღ。但单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的ღღ,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ღღ。

  (七)将《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除企业是指由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ღღ。”

  (九)将《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举办展览的单位ღღ,应当将法人代表身份ღღ、展馆场地使用证明ღღ、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书面告知市会展办ღღ。”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ღღ,修改为“招商信息发布后ღღ,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ღღ、展览主题ღღ、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事项ღღ。确需变更的ღღ,举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会展办ღღ,同时告知参展经营者ღღ。”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ღღ,修改为“举办单位负责展览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ღღ,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ღ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ღღ。”

  (十)将《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四条ღღ、第七条第三款ღღ、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ღღ、第二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ღღ。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ღღ。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ღღ。”第三款修改为“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ღღ,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ღღ,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ღღ,也可以委托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ღღ。”

  (十一)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ღღ,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ღღ。”

  将第九条ღ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ღღ、第三十二条ღღ、第三十三条ღღ、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ღღ。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ღღ,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供热范围跨行政区域的ღღ,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ღღ,符合条件的ღღ,颁发《经营许可证》ღღ;不符合条件的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不予核发ღ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

  (2010年10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ღღ,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ღღ,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ღღ、《气象灾害防御条例》ღღ、《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ღღ、雷电感应ღღ、雷电感应的静电ღღ、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ღღ、财产损失ღღ。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ღღ,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ღღ、监测ღღ、预警ღ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ღღ、鉴定和评估等ღღ。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ღღ、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计ღღ、安装的防雷装置ღღ。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ღღ、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ღღ。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ღღ、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ღღ、引下线ღღ、接地装置ღღ、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ღღ。

  第五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ღღ,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ღღ。并负责油库ღღ、气库ღღ、弹药库ღღ、化学品仓库ღღ、烟花爆竹ღღ、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ღღ,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ღღ、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ღღ、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ღღ,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ღღ、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ღღ。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ღღ、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ღღ、竣工验收备案ღღ,并依法进行监管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

  规划ღღ、房地ღღ、公安ღღ、安全生产监督ღღ、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ღღ,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ღღ。

  第六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ღღ,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ღღ。

  第八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ღღ,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ღღ。

  第九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ღღ、预警和预报ღ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ღღ。

  第十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ღღ,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ღღ。

  第十二条 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ღ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作出审核决定ღღ。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ღღ。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ღ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ღღ。

  第十四条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开工后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分阶段进行跟踪检测ღღ,并出具检测报告ღღ。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ღღ。

  建设项目竣工后ღღ,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ღღ。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验收完毕ღღ。验收合格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ღღ,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予核发ღ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得投入使用ღღ。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ღ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ღღ,其中对石油ღღ、化工ღღ、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在五月份前完成ღღ。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ღღ,应当出具检测报告ღღ。检测不合格的ღღ,提出整改意见ღღ,被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ღღ;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ღღ。

  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ღღ,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ღღ,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ღ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调查报告及鉴定结果ღ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ღღ。

  第二十二条市ღ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ღღ、重点工程ღღ、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ღღ,以确保公共安全ღღ。

  与雷电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ღღ,应当组织进行雷电气候可行性论证ღღ。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时ღღ,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雷电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ღღ。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未包括雷电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ღღ,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ღღ。

  第二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ღღ,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ღ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防雷工作情况ღღ、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ღღ;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ღღ,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导致雷击造成火灾ღღ、爆炸ღღ、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ღღ,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1993年9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ღღ,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ღ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ღღ、法规规定ღ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ღღ;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ღღ。

  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ღღ、适当补贴的原则ღღ,改革低租金福利制ღ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ღღ。

  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ღღ、阁楼住房租金ღღ,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ღღ,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ღღ。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ღღ,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ღღ。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ღღ,按半月计算租金ღღ,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ღღ,按一个月计算租金ღღ。

  第十五条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ღღ,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ღ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ღღ。

  (一)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ღღ、合同制职工ღღ、离退休职工ღ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ღღ;私营企业ღღ、个体工商户雇工ღღ。

  第十七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ღღ,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ღღ;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ღღ;职工遗属无工作的ღღ,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ღღ,按月发放ღღ。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ღღ,不足0.5元的ღღ,按0.5元计算ღღ;超过0.5元不足1元的ღღ,按1元计算ღღ。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资金ღღ,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ღღ;全额预算行政ღღ、事业单位ღღ,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ღღ,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ღღ;差额预算事业单位ღღ,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ღ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ღღ,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ღღ。

  (一)有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ღღ,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ღღ,其差额部分ღღ,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50%ღღ。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休的干部ღღ,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ღღ,其差额部分ღღ,由其原单位全额补助ღღ。

  (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ღღ、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ღღ,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ღღ,其差额部分ღღ,由其原单位补助50%ღღ。

  (四)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单独居住的ღღ,按本条第二ღღ、四项规定给予补助ღღ。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单位给予补助ღღ;配偶无工作的ღღ,由已故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补助ღღ。

  第二十二条享受住房租金免ღღ、补照顾的人员ღღ,其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ღღ,超面积部分不享受免ღღ、补照顾ღღ。

  第二十三条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ღღ,新增住房租金免ღღ、补由本人提出申请ღ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ღღ,给予补助ღ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ღღ。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长春市公有房产(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ღღ。

  (2012年11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ღღ,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ღღ,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ღღ,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ღღ、使用及监督管理ღღ,适用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ღღ,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ღ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ღღ。具体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ღღ,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ღღ。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ღღ,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ღღ,并与管理机构ღღ、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ღღ。

  第十条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ღღ,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ღღ。开发企业依据买受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ღღ。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ღ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ღ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ღღ。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ღღ。对符合条件的ღღ,出具同意使用证明ღღ,监管银行据此拨付ღღ。对不符合条件的ღღ,不予核准使用ღღ,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第十五条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ღღ,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ღღ。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ღღ,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ღღ。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ღღ,并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ღღ。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ღღ,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暂停该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ღღ,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ღ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ღღ。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ღღ,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ღღ。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ღღ,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ღ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ღღ。

  第二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ღღ、玩忽职守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2004年2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ღღ、蚊ღღ、蝇ღღ、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ღღ,防止疾病传播ღ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ღღ,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ღღ,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ღღ;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ღღ;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ღღ。

  第四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ღღ,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ღღ,其下设的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ღღ、楼间空地ღღ、地下设施等环境ღღ,实行物业管理的ღღ,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ღ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ღღ,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ღღ。

  第七条除四害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出资相结合的原则ღღ,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ღღ。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ღღ,采取科学ღღ、安全ღღ、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ღ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ღღ。

  第九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改造环境ღღ、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ღღ、蚊ღღ、蝇ღღ、蟑螂ღღ。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ღღ,责任单位在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贮存ღღ、运输ღღ、管理ღღ、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ღღ,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ღღ,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ღღ。

  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ღღ,可以采取堵鼠洞ღღ、设置地漏ღღ、箅盖洞口ღღ、毒杀ღღ、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ღღ。

  (一)单位办公室ღღ、学校教室ღღ、宾馆ღღ、旅店ღღ、招待所ღღ、餐饮单位ღღ、食品行业ღღ、集体宿舍ღღ、医院病房ღღ、托儿所ღღ、居民住室ღღ、列车以及窗口单位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有鼠洞ღღ、鼠粪ღღ、鼠迹和鼠咬ღღ。

  (二)特殊行业(粮食ღღ、生产资料ღღ、土产日杂ღღ、果品ღღ、旧物收购ღღ、车站等)及各类仓库有鼠迹房间感观检查不得超过2%ღღ,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2%ღღ,鼠夹法捕获率不得超过1%ღღ。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清除积水ღღ、平整洼地等工作ღღ,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ღღ,采取各种有效方法ღღ,消灭幼虫和成蚊ღღ。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使用防蝇门窗ღღ,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ღღ,采取诱捕ღღ、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ღღ。

  (五)机关ღღ、企事业单位办公室ღღ、学校教室ღღ、商场ღღ、副食(食品超市)ღღ、窗口单位ღღ、室内市场ღღ、医院ღღ、旅店ღღ、托儿所ღღ、集体宿舍等场所ღღ,苍蝇数不得超过2只/50平方米ღღ。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ღღ,采取堵洞抹缝ღღ、修补门窗ღღ、网盖洞口ღღ,放置毒饵ღღ、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ღღ,清除卵鞘ღღ,杀灭蟑螂ღღ。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未采取有效除四害预防及控制措施的责任单位ღღ,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的ღღ,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ღღ,对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ღღ、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ღ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ღღ、第(四)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ღღ,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ღღ;四害侵害严重的ღღ,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ღღ、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ღღ、第(三)项ღ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ღღ、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六)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ღღ,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对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下的ღღ,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ღღ;对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ღღ,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ღღ。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ღღ,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ღღ,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ღღ,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ღღ。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尚未构成犯罪的ღღ,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2002年10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ღღ、《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ღღ,加强人民防空建设ღ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规定ღღ。

  第三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国家ღღ、省ღღ、市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ღღ。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ღღ,各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ღღ。

  各类开发区ღღ、重点大型企业ღღ、事业单位ღღ,应当由相应的人民防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ღღ、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成ღღ,具体包括工程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通信ღღ、警报ღღ、人口疏散基地ღღ、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内容ღღ。

  第六条县(市)ღღ、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分区规划和一般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ღღ,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ღღ。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ღ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ღღ。

  第七条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ღ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ღღ。确需改变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ღღ。

  各类指挥ღღ、通信等重要工程和人员ღღ、车辆疏散干道等公用工程的防护等级和标准ღღ,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拟定ღღ,并呈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ღღ。

  第九条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进行人民防空工程ღღ、通信ღღ、警报ღღ、疏散基地等建设ღღ。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ღღ、交通ღღ、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ღღ,重要物资储备工程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ღღ、建设ღღ,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ღღ,并按照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ღღ,修建保障战时供应ღღ、生产的防护设施ღღ。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ღღ、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ღ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ღღ;医疗救护ღღ、物资储备ღღ、生产车间和经济防护等专用工程ღღ,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ღღ;有关单位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ღღ。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ღღ,确因地质ღღ、地形ღღ、结构和其他条件限制ღღ,不宜就地修建的ღღ,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可以进行易地建设ღღ,或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ღღ,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建设ღღ。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ღ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ღ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ღღ。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ღღ、施工单位ღ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ღღ、规范ღღ、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ღღ,配备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专用防护设备ღ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ღღ。

  建设ღღ、施工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ღღ、设施或者修建的工程ღღ、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ღ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ღღ、施工单位返工重建ღღ。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ღღ,确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点ღღ、面积ღღ、防护等级ღღ、用途ღღ、期限补建ღღ;补建确有困难的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ღღ,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修建人民防空工程ღღ。

  第十六条申请报废人民防空工程ღღ,申报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逐级上报ღღ,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ღღ,在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ღღ,由申报单位做好回填ღღ、封闭等善后工作ღღ。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通信ღღ、警报网的建设ღღ,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ღ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电信部门ღღ、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安装的防空警报设施ღღ,电信ღღ、广播ღღ、电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ღღ,优先传递ღღ、发放防空警报信号ღღ。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ღღ、警报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民防空通信ღღ、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进行ღღ。

  人民防空通信ღღ、警报设施平时可以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ღღ,也可以为社会组织ღღ、人民群众提供服务ღღ。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ღღ、通信工程外ღღ,均可实行有偿使用ღღ。人民防空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使用ღღ;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偿使用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长期闲置不用的人民防空工程ღ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整使用ღღ。

  (三)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ღღ,擅自进行采石ღღ、取土ღღ、爆破ღღ、打桩等危害工程防护效能或者安全的作业ღღ;

  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人民防空疏散ღღ,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ღღ,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ღღ,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ღღ。

  人民防空疏散计划ღღ,由市ღღ、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修订ღღ。并由市ღღ、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演练和实施ღღ。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ღღ、医疗救护ღღ、防火灭火ღღ、防疫灭菌ღღ、消毒和消除沾染ღღ、保障通信联络ღღ、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ღღ、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ღღ。平时担负因破坏性地震和重大的水灾ღღ、火灾等引发的次生灾害ღღ、核事故ღღ、放射性事故ღღ、化学事故ღღ、重大交通事故ღღ、建筑物倒塌事故的综合预防ღღ、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ღ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它救援力量的统一编组ღღ,由政府根据需要随时调用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救援力量情况ღღ。

  第二十四条用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ღღ、应急救援的车辆ღ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ღღ。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ღ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ღღ、平调ღღ、挪用ღღ、擅自减收ღღ、免收或缓收ღ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采用下列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ღღ,或因管理不善而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ღ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并予以处罚ღ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ღღ,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ღღ,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ღღ、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ღღ、失职行为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ღღ,不提起诉讼ღღ,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ღ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ღღ,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ღღ。

  (2014年11月1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ღღ,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ღღ,根据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ღღ,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ღღ,用于城市供水ღღ、排水ღღ、污水处理ღღ、道路ღღ、桥梁ღღ、燃气ღღ、公共交通ღღ、供热ღღ、园林绿化ღღ、路灯ღღ、环境卫生ღღ、公共消防ღღ、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ღღ。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ღღ,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ღღ。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ღღ。

  第五条 各开发区自行征收本辖区的配套费ღღ,所征收的配套费全额上缴市财政ღღ。按照本市市区管理体制需要向各开发区返还配套费的ღღ,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返还ღღ。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各开发区(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ღღ。

  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外ღ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配套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ღღ;不得减征ღღ、免征ღღ、缓征ღღ、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ღღ。

  第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ღღ,扩建ღღ、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ღღ。

  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ღღ、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ღღ,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ღღ。

  第十条 单体建设项目ღღ,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ღღ。但单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的ღღ,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ღ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前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ღღ。征收部门核定后ღღ,对增加的建筑面积ღღ,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征配套费ღღ;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ღღ,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ღღ,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ღღ。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征ღღ、免征ღღ、缓征配套费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并办理相关手续ღღ。

  第十三条 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ღღ,欠缴的配套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缴ღღ。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被撤销的ღღ,欠缴的配套费由其撤销单位承担ღღ。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ღღ,自觉接受财政ღღ、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ღღ,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ღ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ღღ,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ღღ。逾期未缴纳的ღღ,自逾期之日起ღღ,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ღღ;仍不缴纳的ღ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ღღ。

  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ღღ,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2011年8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ღღ,规范拆除市场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ღ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ღღ,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市房地ღღ、国土ღღ、市政公用ღღ、文化ღღ、公安ღღ、安监ღღ、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ღღ,依法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的相关工作ღღ。

  (六)拆除文物ღღ、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构)筑物的ღღ,应当有文化ღ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ღღ;

  第七条拆除主体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时ღღ,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ღღ。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ღღ,对符合条件的ღღ,核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ღ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ღღ,不予核发ღღ,书面通知拆除主体ღღ,并说明理由ღღ。

  第八条拆除主体申请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ღღ、地点ღღ、规模ღღ,应当与签订的拆除施工合同一致ღღ。

  第九条拆除主体应当自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施工ღღ。因故不能按期施工的ღღ,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ღღ,并说明理由ღღ。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时限的ღღ,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ღღ。

  第十条拆除危险性较大或者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ღღ,拆除主体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性评估ღღ,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ღღ,并将评估报告和安全施工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二条拆除属于国有资产建(构)筑物的ღღ,拆除主体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构)筑物的残值进行评估ღღ。

  拆除工程项目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的ღღ,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ღღ,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ღღ。

  第十五条拆除主体不得对拆除ღღ、监理企业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ღღ,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ღღ。

  第十六条禁止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转包给他人ღღ。禁止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肢解以后ღღ,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ღღ。

  第十七条 承包拆除工程的拆除企业在拆除工程施工前ღღ,应当根据工程特点ღღ、构造ღღ、工程量等情况对拆除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ღღ。

  (二)桥梁ღღ、高架ღღ、烟囱ღღ、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ღღ、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ღღ;

  (一)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ღ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ღღ,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ღღ,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ღღ;

  (三)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ღღ,并监督ღღ、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ღღ、使用ღღ;

  第十九条拆除工程施工前ღღ,拆除企业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ღ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ღღ。

  第二十条拆除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ღღ、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标牌ღღ,标明工程项目名称ღღ、拆除企业名称ღღ、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ღღ。

  拆除工程紧邻人行道ღღ、车行道或者居民住宅的ღღ,拆除企业应当将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使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围护ღღ。

  拆除工程与居民密集点ღღ、市政设施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ღღ,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ღღ。

  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施工前ღღ,拆除企业应当检查被拆除建(构)筑物和毗邻建(构)筑物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ღღ,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者迁移后方可施工ღღ。

  第二十三条拆除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ღ,负责对拆除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ღ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排除ღღ,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ღღ。对违章指挥ღღ、操作的ღღ,应当立即制止ღღ。

  第二十四条拆除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ღღ,划定拆除工程施工危险区域ღ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ღ,设专人看守ღღ。夜间作业的应当设置警示灯光ღ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ღღ。

  第二十六条遇有暴雨ღღ、雷电ღღ、大雾ღღ、冰雪ღღ、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ღღ,拆除企业应当停止施工并做好现场防护ღღ。

  第二十七条拆除工程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ღღ,拆除企业应当停止施工ღღ,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ღ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ღღ,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ღღ。

  第二十八条拆除工程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ღღ、爆炸ღღ、坍塌ღღ、掩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ღღ,拆除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ღ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防止事故扩大ღღ,保护事故现场ღღ,并向安全生产监督ღღ、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ღღ。

  第二十九条拆除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设施ღღ,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ღღ。禁止车辆带泥行驶ღღ。

  第三十一条拆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ღღ、项目负责人ღ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ღ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主体未依法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ღღ,限期改正ღღ,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主体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可以处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对直接责任人员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主体将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作为临时办公ღღ、住宿及仓储使用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明知拆除主体未依法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对于不符合拆除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拆除工程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拆除工程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依法吊销资质证书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予以没收ღ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转包给他人ღღ,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依法吊销资质证书ღ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未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ღღ、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标牌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企业未采取湿化ღღ、防止扬尘产生和降低噪声措施进行拆除工程施工ღღ,或者遇有恶劣气候时未停止施工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ღღ,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拆除工程施工前ღღ,拆除企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而施工的ღღ,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2016年1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2016年3月9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ღღ,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ღღ,推进资源综合利用ღღ,根据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规定ღ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ღღ,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ღღ,具有节约土地ღღ、保护环境ღღ、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ღღ、耐用ღღ、安全等特性ღღ,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ღღ。

  第四条 市ღღ、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ღღ,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发改ღღ、财政ღღ、规划ღღ、国土ღღ、房地ღღ、工信ღღ、环保ღღ、质监ღღ、市容ღღ、科技ღღ、工商ღღ、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依法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管理工作ღღ。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推广使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ღღ,依法享受国家ღღ、省和市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

  第六条 鼓励相关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ღღ、煤渣ღღ、煤矸石ღღ、粉煤灰生产砖类ღღ、砌块类和预制装配式部品(件)类等新型墙体材料ღღ。

  第八条 市ღღ、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ღღ,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ღღ,引导相关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ღღ。

  第九条 市ღღ、县(市)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在组织被征收房屋拆除时ღღ,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ღღ,将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收集为建筑砖瓦ღღ、混凝土块ღღ、建筑余土和其他废弃物ღღ。建筑砖瓦ღღ、混凝土块ღღ、建筑余土由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ღღ,运送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ღღ。对其他废弃物由拆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ღღ。

  第十条鼓励设计ღღ、建设单位优先设计ღღ、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砖类ღღ、砌块类和预制装配式部品(件)类等新型墙体材料ღღ。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新型墙体材料ღ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ღღ。尚无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ღღ,应当制定企业标准ღღ,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ღღ,并依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三条销售ღღ、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ღღ,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ღ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ღღ,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ღღ。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建设项目ღღ,禁止使用粘土砖ღღ。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ღღ、古建筑修缮除外ღღ。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ღღ、扩建ღღ、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ღღ,由市ღღ、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ღღ,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ღღ。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市ღღ、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按以下规定处罚ღღ:

  (二)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ღღ,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ღღ,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ღღ、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监理的ღღ,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ღღ,施工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ღღ,由市ღღ、县(市)ღღ、双阳区ღღ、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ღღ,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ღღ、修理ღ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ღ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ღღ。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ღღ。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ღღ。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ღღ。

  (2007年1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ღღ,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ღღ,促进展览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ღ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展览ღღ,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限期内ღღ,以物品ღღ、技术和服务的展示ღღ,进行信息交流ღღ,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ღღ。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ღღ,是指负责制定展览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ღღ,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ღღ,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ღღ。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ღღ,是指根据其与主办单位的协议ღღ,负责布展ღღ、展品运输ღღ、安全保卫以及其它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ღღ。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举办各类展览活动的主办单位ღღ、承办单位ღღ、场馆单位以及参展经营者ღღ,均须遵守本办法ღღ。

  受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ღღ,市会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展览业的日常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凡在本市举办展览的单位ღღ,应当将法人代表身份ღღ、展馆场地使用证明ღღ、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书面告知市会展办ღღ。

  第九条招商信息发布后ღღ,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ღღ、展览主题ღღ、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事项ღღ。确需变更的ღღ,举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会展办ღღ,同时告知参展经营者ღღ。

  举办大型展览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ღღ、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ღღ,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ღღ、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ღღ,并接受指导ღღ。

  第十一条市会展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ღღ、调度展览筹备工作情况ღღ,对达不到举办条件的ღღ,及时提出整改意见ღღ。

  举办珠宝ღღ、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ღღ,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ღღ,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ღღ、展柜等ღღ。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ღღ、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ღღ。发生刑事ღღ、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时ღღ,举办单位ღღ、场馆单位和参展经营者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ღ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ღღ。

  第十五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ღ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ღღ;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ღღ、个人提供赞助ღღ。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ღღ、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ღღ,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ღღ。

  第十七条举办展览应当在批准的场所进行ღღ,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ღღ,不得在道路ღღ、广场等露天场地举办展览ღღ。

  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展览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ღღ,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ღ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ღღ。

  第二十条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ღღ,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展览申请及相关材料ღღ,由市会展办编制下一年度《长春市展览年度计划》ღღ,并适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ღღ。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举办的相同类别展览ღღ,原则上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ღღ,相隔时间最低不应少于三个月ღღ。

  第二十二条展览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滥用职权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2002年10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4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ღღ,确保城市道路安全ღღ、畅通和整洁ღღ,根据法律ღღ、法规的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ღღ、团体ღღ、部队ღღ、学校ღღ、企事业单位ღღ、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ღღ,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ღ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ღღ,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ღღ,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ღღ。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ღღ,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ღღ,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ღღ。

  公安ღღ、交通ღღ、工商ღღ、教育ღღ、民政ღღ、物价ღღ、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ღღ,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冰雪清除ღღ。

  第五条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ღღ,实行辖区管理ღღ、分级负责ღღ、分片包干的原则ღღ,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ღღ、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ღღ。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ღღ,实行有偿服务ღღ。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ღღ、产业化ღღ。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规定清除冰雪的区域后ღღ,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ღღ、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ღღ、街道办事处与清除冰雪责任人分别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ღღ。责任书按年度逐年签订ღღ。

  第八条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ღღ,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ღღ。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ღღ,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责任人ღღ、签订责任书ღღ。

  (五)居民区内的冰雪ღღ,实行物业管理的ღღ,物业管理部门为清除冰雪责任人ღ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ღღ,所在街道办事处为清除冰雪责任人ღღ;

  第十条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ღღ。夜间降雪ღღ,次日即组织清除ღღ;白天降雪ღღ,雪停即组织清除ღღ。小雪1日内清除完毕ღღ,大ღღ、中雪3日内清除完毕ღღ。节假日降雪ღღ,应及时组织清除ღღ。

  第十一条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ღღ,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大ღღ、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ღღ,运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ღღ。其他区域ღღ,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ღღ,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ღღ,做到堆放整齐ღღ。

  第十三条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ღღ,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ღღ,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ღღ。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ღღ,由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ღღ,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ღღ,也可以委托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ღღ。

  第十四条市ღღ、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须清除冰雪的街路ღღ,在清除冰雪期间ღღ,各种车辆的通行ღღ,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疏导ღღ。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ღღ,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ღღ,确保其人身安全ღღ。对不服从交通管理ღღ、造成交通事故的ღ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ღ。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拒绝签订责任书的ღღ,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ღღ,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ღღ。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ღ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ღღ,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ღღ,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ღღ,不按时缴纳清除冰雪费用的ღღ,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ღ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十九条对阻挠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ღ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ღ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ღ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ღღ,不提起诉讼ღღ,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ღ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ღღ,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ღღ。

  第二十一条对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ღ。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ღღ。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ღღ、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ღღ,维护热用户ღღ、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ღღ,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ღ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ღღ、燃煤(电ღღ、气ღღ、油)锅炉ღღ、工业余热ღღ、地热所产生的蒸汽ღღ、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ღღ。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ღღ、统一管理ღღ,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ღღ,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ღღ。

  第五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ღღ,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ღღ。

  发展和改革ღღ、规划ღღ、建设ღღ、环保ღღ、劳动保障ღღ、财政ღღ、工商ღღ、技术监督ღღ、安全生产ღღ、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ღღ。

  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ღღ,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ღ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ღღ。

  第七条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城市供热工程ღღ,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ღღ,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ღღ,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ღღ。

  第八条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ღღ,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ღღ。

  第十一条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城市供热工程ღ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ღღ、新材料ღღ、新设备ღღ、新工艺ღღ。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ღღ。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ღღ,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ღღ。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ღღ,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ღღ,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ღღ,符合条件的ღღ,颁发《经营许可证》ღღ;不符合条件的ღღ,不予核发ღ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

  第十五条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ღღ。热生产企业ღღ、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ღღ。

  第十六条供热期内ღღ,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ღღ,定期测查室内温度ღღ。

  第十八条热生产企业ღღ、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ღღ,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抢修ღღ,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ღღ。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ღღ,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ღღ。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ღღ,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ღღ。

  第十九条热生产企业ღღ、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ღღ,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ღღ。整改期满ღღ,仍未达到标准的ღღ,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ღღ。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ღღ。发生弃管供热的ღღ,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ღღ,并确定托管期限ღღ。

  第二十条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ღღ、撤销ღღ、分立ღღ、合并ღღ、名称变更ღ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ღ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ღღ,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二十二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ღ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ღღ、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ღღ、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ღღ。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ღღ,公开报修ღღ、投诉电话ღღ,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ღღ。

  第二十三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ღღ,需要发展热用户的ღღ,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ღღ。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ღღ,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ღღ,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ღღ。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ღღ,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ღღ,经同意后ღღ,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ღღ。

  第二十九条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ღღ,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ღღ、管理ღღ,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ღღ。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ღღ,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ღღ、管理ღღ,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ღ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ღ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ღ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ღ,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危害公共安全ღ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ღღ,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ღ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ღღ,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ღღ,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ღ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ღღ,并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ღ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经济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赔偿ღღ。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ღღ,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ღღ,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ღღ。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ღ。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ღღ。

  (2002年4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8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ღღ,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ღღ,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ღღ,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ღღ,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ღღ、法规的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二)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ღღ。设一等奖ღღ、二等奖二个奖励等级ღღ。奖金数额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ღღ。

  (三)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ღღ。设一等奖ღღ、二等奖ღღ、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ღღ;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ღღ,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ღღ、组织ღღ,可以授予特等奖ღღ。

  第四条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ღ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ღღ,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ღღ。

  第五条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授予在建立政府ღღ、企业和战略投资者ღღ、高校院所ღღ、开发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ღღ、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ღღ、拓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ღ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ღღ、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ღღ。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ღღ,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ღღ、技术ღღ、工艺ღღ、材料ღღ、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ღღ,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ღღ;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ღღ,做出创造性贡献ღღ,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ღღ;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ღღ,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ღღ、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ღღ,经过实践检验ღღ,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ღღ。

  第八条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ღღ,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ღღ、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ღღ,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ღღ。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ღღ,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ღღ,并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ღღ、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ღღ、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ღღ。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ღღ,作出获奖人选ღღ、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吃饭时还在她身体里ღღ。

  第十三条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ღღ、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ღღ,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第十五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ღღ。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ღღ、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ღღ,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ღღ,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ღღ,不予受理ღღ。

  第十七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ღღ,作为晋级ღღ、任用ღღ、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ღღ。

  第十八条剽窃ღღ、侵夺他人的发现ღღ、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ღღ,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ღღ,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ღღ,追回奖金和证书ღღ。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ღღ、材料ღღ,协助他人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ღღ,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ღ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ღღ。

  第二十条参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9日起施行ღღ。长春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6日发布的《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ღღ、1995年12月30日发布的《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ღღ。手持工具ღღ,公海ღღ。气动工具ღღ。公海赌赌船官网710appღღ,欢迎来到公海来到赌船ღღ,公海赌赌船官网ღღ。欢迎公海来到赌船ღღ,商业展览ღ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