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赌赌船|三国敢达|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公域管理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获取周边海域的方式都带有殖民化的色彩★✿◈◈,往往以国家利益的名义获取新领土★✿◈◈。地球上大部分的海洋都位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海岸或边界之外★✿◈◈,过去★✿◈◈,人类对海洋的认识有限★✿◈◈,各国之间也因此产生了各种冲突★✿◈◈。在此背景下★✿◈◈,各国有必要也有法定义务来制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公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最近★✿◈◈,世界各国政府齐聚纽约★✿◈◈,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筹备委员会会议★✿◈◈,讨论一项旨在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新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并将在2017年将相关内容报告给联合国大会★✿◈◈。本文将讨论公海保护活动中的这一重要进展★✿◈◈。此外★✿◈◈,海洋公域治理中还存在一些关键问题★✿◈◈,本文希望在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意识的同时★✿◈◈,填补海洋公域管理中的一些空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宪章★✿◈◈,本文将研究该公约中有关海洋管理的规定★✿◈◈。此外★✿◈◈,本文还将探讨海洋公域与全球公域的构成★✿◈◈、涉及海洋公域的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并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海洋公域★✿◈◈;全球公域★✿◈◈;生物多样性★✿◈◈;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持续管理★✿◈◈;争端解决机制
像本文这种性质的文章★✿◈◈,通常开篇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海洋公域管理为何如此重要★✿◈◈,值得重视?《保护学通讯》[1]杂志发表的一项新研究回顾了100多项早期研究★✿◈◈,并指出30%~40%的海洋需要得到保护★✿◈◈,避免开发和受损★✿◈◈,以最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实际上★✿◈◈,如果不建立公海海洋保护区★✿◈◈,这一点是不可能实现的★✿◈◈。早在2012年★✿◈◈,[2]世界各国领导人就在考虑是否应该磋商签署一项保护和保全公海海洋生物的新协议★✿◈◈。[3]2015年6月★✿◈◈,联合国大会迈出了重要一步★✿◈◈,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开始就这一重要和急需制定的国际条约进行谈判★✿◈◈。因此★✿◈◈,2016年3月28日到4月8日期间三国敢达★✿◈◈,第一届联合国筹备委员会会议在纽约举行★✿◈◈,会议旨在确定关于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新国际条约的制定进程★✿◈◈。正是因为全球普遍意识到海洋在人类日常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国际社会才开始关注并努力制定和确立一个强大且各国公认的法律框架★✿◈◈。
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拓展海洋空间★✿◈◈,这种澎湃的激情★✿◈◈,堪比殖民运动★✿◈◈,因为他们意识到一个国家有能力控制海洋公域★✿◈◈,便能实现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1982年在蒙特利湾举办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会上颁布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允许各国在一定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4]根据《公约》★✿◈◈,各国可以通过主张专属经济区来占用海洋空间★✿◈◈,并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延伸其大陆架★✿◈◈,最宽可至350海里★✿◈◈。因此★✿◈◈,各国通过主张专属经济区已经瓜分了大部分海洋★✿◈◈,专属经济区现已覆盖海洋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然而★✿◈◈,海洋公域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传统的世界化石能源争夺大战一般都在陆地上进行★✿◈◈,而现在全球的目光已经转向海洋这一新战场★✿◈◈。这已经引起了冲突和战争★✿◈◈,若处理不当★✿◈◈,冲突将逐步升级★✿◈◈,超出可控范围★✿◈◈。迪比克和戈多[5]认为★✿◈◈,海上边界的延伸导致了争议区域的产生★✿◈◈。他们指出★✿◈◈:
这些新边界也会引发一些原有的反射性作用★✿◈◈。如果一条边界已经划定了主权区域★✿◈◈,那么就意味着这一领土不能处于几方的主权之下★✿◈◈。相关国家在这一区域享有专属开发权★✿◈◈。据国际能源署报道★✿◈◈,“对于主要位于陆上和浅海水域的现有油气矿藏★✿◈◈,其原油产量将在2011至2035年间下降三分之二”★✿◈◈。按照国际能源署的说法★✿◈◈,只能通过用新油气矿藏取代现有油田的方式★✿◈◈,下降的原油产量才能得到补偿★✿◈◈。
上述情况最终会导致富有石油和天然气矿藏的争议区域出现波动和紧张局势★✿◈◈。公域是受法律制度管制的资源★✿◈◈,允许共用和集体管理★✿◈◈。本文敦促世界各国之间相互合作★✿◈◈,因为这是应对公域紧张局势和争端的唯一恰当方式★✿◈◈。海洋公域代表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区域★✿◈◈,位于国家专属经济区之外★✿◈◈,覆盖了将近三分之二的海洋表面面积★✿◈◈。各国应该开展合作★✿◈◈,研究出创新办法★✿◈◈,实现海洋公域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管理★✿◈◈,保护不属于任何一国责任范围内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6]海洋公域的利用和管理中经常存在涉及海洋生物和污染的问题★✿◈◈。因此★✿◈◈,保护海洋公域★✿◈◈,还需要放眼全球公域★✿◈◈,对沿海和陆上活动进行管理★✿◈◈。[7]
“全球公域”是指国家政治范围以外的资源域★✿◈◈。根据国际法★✿◈◈,共有4个全球公域★✿◈◈:公海★✿◈◈、大气层★✿◈◈、南极洲和外层空间★✿◈◈。这些全球公域都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支配★✿◈◈,在公海上即奉行海洋自由原则(公海对每个人开放)★✿◈◈。尽管个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都试图为大部分自然资源设置产权或施加其他形式的控制★✿◈◈,但全球公域的概念仍是个例外★✿◈◈。正如其他文章所指出的★✿◈◈,很难获取全球公域中的一些资源(除渔业等少数资源外)★✿◈◈,然而★✿◈◈,随着现代科技发明和科学的进步★✿◈◈,获取全球公域中的资源变得更加容易★✿◈◈,进而导致在这些资源域内的活动有所增加★✿◈◈。[8]令人遗憾的是★✿◈◈,其中大部分活动都没有有效的法律或政策来管理和规范★✿◈◈。
海洋公域的不可侵犯性必须通过国际法得到维护★✿◈◈。国际法应对开展危及海洋公域活动的海洋侵入者和实体实施系统的刑事起诉★✿◈◈,不论该实体是否合法★✿◈◈。我们必须为全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可持续地管理海洋★✿◈◈。可悲的是★✿◈◈,目前并没有合适的国际法框架★✿◈◈,可以从整体上保护海洋公域免受人类活动的损害★✿◈◈,希望联合国正在制定的新条约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在这一点上★✿◈◈,应当指出的是★✿◈◈,2016年3月28日至4月8日★✿◈◈,第一届筹备委员会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在《公约》的框架下讨论了一项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在全体会议和非正式工作组会议中★✿◈◈,筹备委员会审议了如下事项★✿◈◈: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文件范围★✿◈◈,及其与其他文件之间的关系★✿◈◈;指导方针和原则★✿◈◈;海洋遗传资源★✿◈◈,包括相关的利益分享问题★✿◈◈;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本届会议通过了第二届筹备委员会会议的结构安排★✿◈◈,以及邀请主席作会议总结★✿◈◈,并列出两届会议间的指示性问题清单★✿◈◈,以便利第二届筹备委员会的顺利开展★✿◈◈。与会者高度赞扬了会议讨论的进度★✿◈◈、深度及其建设性意义★✿◈◈,这标志着制定一项关于执行《公约》深海生物多样性相关规定的新协定的进程正式开始★✿◈◈。[9]
本文首先探讨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地缘政治问题★✿◈◈,接着讨论我们应如何管理和治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以便为全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可持续性地利用海洋★✿◈◈,永久地确保其潜能★✿◈◈。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以下问题★✿◈◈:海洋公域和全球公域的定义★✿◈◈;海洋公域的法律制度★✿◈◈;争端解决和海洋公域★✿◈◈;南海仲裁案★✿◈◈;海洋公域的管理★✿◈◈,这也自然而然地引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的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
长久以来★✿◈◈,海洋公域都是许多国家的经济支柱和政治权力基础★✿◈◈,并通过决定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塑造了国家的未来公海赌赌船★✿◈◈。[10]历史上发生了很多在海洋公域内发生争端的案例★✿◈◈,这在现代已经上升到很危险的境地★✿◈◈。[11]鉴于过度开发★✿◈◈、过度捕捞的加剧★✿◈◈,海洋自然资源的枯竭★✿◈◈,以及导致海洋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人类活动的增加★✿◈◈,发生这种被喻为“公地悲剧”的情况并不意外★✿◈◈。[12]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各国现在已经意识到★✿◈◈,为和平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公域★✿◈◈,有必要开展合作并商议区域性和国际性的法律法规★✿◈◈。在起草和协商众多管制海洋公域的多边贸易条约和国际协定以及确保这些条约与协定得以批准等方面★✿◈◈,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13]目前★✿◈◈,已经存在一些应对海洋公域管理问题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部分内容专门处理了世界海洋和南极各部分的管理问题★✿◈◈。虽然目前存在一些应对海洋公域中自然资源问题的制度和监管框架★✿◈◈,但还是存在根本性的空白和不一致★✿◈◈,这些都需要立即引起注意★✿◈◈。首先必须解决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是★✿◈◈,海洋公域治理的法律监管框架非常零散★✿◈◈。另外一个问题是★✿◈◈,没有一个总的组织或机构负责制定和协调处理与海洋公域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有关的现有或新问题的政策★✿◈◈。第三个问题则是缺乏对新出现的问题和活动(如生物勘探)的监管标准★✿◈◈,其中生物勘探活动就涉及获取遗传资源的权利和流程★✿◈◈,以及资源利用的利益共享问题★✿◈◈。考虑到这些问题★✿◈◈,联合国大会已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专门研究涉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问题★✿◈◈。[14]
过去一个世纪★✿◈◈,全球海洋公域的管理采取了2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首先关注与国际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几个世纪以来★✿◈◈,甚至可能几千年以来★✿◈◈,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途径一直是航运★✿◈◈。即使是现在★✿◈◈,从重量来看★✿◈◈,所有国际贸易的95%★✿◈◈,或者从体积来看★✿◈◈,所有国际贸易的三分之二★✿◈◈,都是通过船舶从海上运输的★✿◈◈。[15]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主权国家★✿◈◈,所以在公海上的行为准则只能通过国际协定来实施★✿◈◈。海洋空间治理工作最初涉及海上救捞责任和权利问题★✿◈◈,然后再是公海船舶的援助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泰坦尼克号事件之后★✿◈◈,人们日益关注船上工作人员或乘客的安全★✿◈◈,而这些规则也逐渐演变成协议★✿◈◈,以期提高在船上的安全性★✿◈◈。国际海事组织就是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国际机构★✿◈◈。
第二种方式涉及对海洋资源的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环境损害★✿◈◈,人们的目光逐渐转向预防和减轻海洋污染★✿◈◈。除了国际海事组织中现有的监管机构★✿◈◈,与之有所交集的还有《公约》直接创建的机构★✿◈◈,以及源于《公约》的国际法变化所确立的机构★✿◈◈。渔业是另一种重要的海洋资源★✿◈◈,但保护渔业的集体行动从20世纪中期才线年代掀起了另一波建立渔业组织的热潮★✿◈◈。在这波热潮中建立的机构数量众多★✿◈◈,但关注的范围却很狭隘★✿◈◈。虽然这些机构很难防止全球过度捕捞★✿◈◈,但已经开始解决新出现的治理问题★✿◈◈。
《公约》是在1973年至1982年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颁布的国际协定★✿◈◈,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公约》为世界海洋的利用提供了监管框架★✿◈◈,尤其是在确保养护和公平利用资源和海洋环境★✿◈◈,以及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方面★✿◈◈。《公约》还涉及主权★✿◈◈、各海域的使用权限和航行权等其他问题★✿◈◈。[16]《公约》中包含一节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公约》要求所有国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17]
在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成立了环境和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7年出版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一文★✿◈◈,承认了海洋保护的重要性三国敢达★✿◈◈。1992年★✿◈◈,各国政府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全球环境问题★✿◈◈。会上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前者规定了一系列原则三国敢达★✿◈◈,后者则是解决严重的环境与人类发展问题的行动计划★✿◈◈,包括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成果之一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一部综合性条约★✿◈◈,致力于处理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相关问题★✿◈◈,[18]并建立一个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框架★✿◈◈。然而★✿◈◈,在是否★✿◈◈、何时以及如何执行该公约等方面★✿◈◈,每个成员国都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19]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用以保护各濒危物种★✿◈◈,包括海洋中发现的目前仍保护不力的物种★✿◈◈,而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这些物种的状态知之甚少★✿◈◈。在所有规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公域的公约和协定中★✿◈◈,《公约》仍是根本性规范★✿◈◈。一个公认的观点是★✿◈◈,这些法律协定有助于形成健康★✿◈◈、富有生产力和回弹力的海洋★✿◈◈,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在“里约+20”峰会《我们想要的未来》中强调★✿◈◈:
海洋及其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这有利于消除贫穷★✿◈◈、实现持续经济增长★✿◈◈、保证粮食安全★✿◈◈、创造可持续生计及体面工作★✿◈◈,同时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20]
如上所述★✿◈◈,联合国大会已经采取行动★✿◈◈,致力于制定一份全球法律文件★✿◈◈,以便与《公约》一同督促各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然而★✿◈◈,本文认为★✿◈◈,尽管国际社会采取了相关行动★✿◈◈,我们离形成一个“健康★✿◈◈、富有生产力和回弹力的海洋”[21]的目标还很远★✿◈◈。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未在海洋治理方面取得成效★✿◈◈,有些国家未遵守也未充分落实这些制度★✿◈◈,未遵守船旗国义务★✿◈◈,对协同监管和执行机制的投资有限★✿◈◈,过分依赖分业种方法来管理资源★✿◈◈,公海治理的制度性基础设施不足★✿◈◈,无法克服政治障碍公海赌赌船★✿◈◈,资源分配不公★✿◈◈,以及地区性合作未取得成效★✿◈◈。
公海治理框架是指法律规则★✿◈◈、政治程序★✿◈◈、以及法律规则借以适用和执行的制度性结构★✿◈◈,其基础是《公约》★✿◈◈。《公约》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文书★✿◈◈,其为所有海洋活动的开展制定了必须遵守的法律框架★✿◈◈,《公约》及其两个执行协定是海洋治理的主要法律框架★✿◈◈。然而★✿◈◈,《公约》也存在很多缺陷★✿◈◈:用来管理人类在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分业种方法三国敢达★✿◈◈,是以规管特定的行业和人类活动为基础的★✿◈◈,如渔业★✿◈◈、航运业和海底采矿业★✿◈◈,这种方法导致“法规的时效和效力”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因为规管这些行业活动的各种机构之间缺乏互动★✿◈◈。因此★✿◈◈,分业种方法严重阻碍了对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的保护★✿◈◈,而这些正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如涉及人类在公海上的活动的分业种管理★✿◈◈,透明机制★✿◈◈、问责机制和遵约汇报机制均比较薄弱★✿◈◈,只存在为数不多的几个机制可以用来评估或管理行业活动★✿◈◈、海洋酸化和气候变暖对同一海洋环境的累积影响★✿◈◈。《公约》并未设立一个独立的秘书处★✿◈◈,专门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以及促进国家在实践中一贯适用《公约》★✿◈◈。此外★✿◈◈,《公约》也没有内置的遵约机制★✿◈◈,负责监督各国履约★✿◈◈,以及在必要时作出制裁三国敢达★✿◈◈,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中规定的制裁★✿◈◈。[22]相反★✿◈◈,《公约》设立了3个全新的独立机构★✿◈◈,[23]这3个机构分别承担执行《公约》某些部分的职能★✿◈◈。《公约》中的其他规定则由各国单独或共同执行★✿◈◈,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地区性或全球性机构和组织来执行★✿◈◈。我们认为★✿◈◈,《公约》的做法造成了主管机构的泛滥★✿◈◈,这些机构的职责范围经常会有所重叠和冲突★✿◈◈,但实际上他们都缺乏真正的规管或执行权力★✿◈◈。遵守或执行海洋利用和管理的现有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一般采取自愿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可以轻易地选择放弃本国不同意的事项或措施★✿◈◈,却几乎不用为此承担全球层面的责任★✿◈◈。与此同时★✿◈◈,就算存在监管某些行业的机制★✿◈◈,他们的效力也存在很大差异★✿◈◈,各行业中的规则不统一★✿◈◈,适用方式也不一致★✿◈◈。[24]总之★✿◈◈,目前管理对海洋产生影响的人类活动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该制度无法让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法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也没法创造条件使源自海洋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建议★✿◈◈,在展望与努力制定新国际条约的同时★✿◈◈,还应切实落实现有文件★✿◈◈,填补执法空白★✿◈◈,提高守法程度★✿◈◈,加大执法力度★✿◈◈,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的难题★✿◈◈。付出更大的努力找出把现代的保护指令纳入《公约》现有治理框架的方法★✿◈◈,这样目前的退化路径就可能得到逆转★✿◈◈。
对于上述问题★✿◈◈,可行的解决措施还包括改善监管情况★✿◈◈,加强海军★✿◈◈、渔业执法机构★✿◈◈、警察机关★✿◈◈、军事和区域性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共享有关非军事威胁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卫星监测船舶★✿◈◈,再综合利用地面和太空系统提供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标准信息★✿◈◈。[25]尽管大家都承认★✿◈◈,卫星有利于监控海上的非法活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解读和利用大量的卫星数据却十分困难★✿◈◈。此外★✿◈◈,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承担建设全球范围的海上监控系统的费用★✿◈◈。[26]为改善这一普遍情况★✿◈◈,相关机构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例如★✿◈◈,成立一个世界海洋组织★✿◈◈,负责对全球海洋环境进行管理公海赌赌船★✿◈◈,并对海洋资源的获取进行规管★✿◈◈;[27]将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转变成区域性海洋管理组织★✿◈◈,在一个洋盆内的所有活动★✿◈◈,如影响海洋生物资源的保育和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均由区域性海洋管理组织负责管理★✿◈◈。这类组织的职能范围包括在公海上建立海洋保护区★✿◈◈,以及制定新的法律措施★✿◈◈,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国家进行制裁★✿◈◈。
最后★✿◈◈,我们相信海洋公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起到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可以帮助逆转全球海洋健康普遍恶化的局势★✿◈◈,以及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自觉执行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提高履约程度★✿◈◈,以及严格执法★✿◈◈,肯定有利于解决不断出现的挑战★✿◈◈,这些措施因此也是一系列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如何★✿◈◈,比较理想的做法是结合2016年联合国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采纳的建议★✿◈◈,制定一个新条约★✿◈◈。在制定新条约时必须谨慎★✿◈◈,不得打破《公约》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在指出这一点以后★✿◈◈,还有必要问问是否需要彻底变革治理方法★✿◈◈,以确保在综合管理全球海洋公域的过程中将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做到彻底变革呢?这是一个开放式问题★✿◈◈,有待继续讨论★✿◈◈。
本部分将探讨争端解决与海洋公域★✿◈◈,以及这两者与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关系★✿◈◈。争端解决涉及法律★✿◈◈、规范与治理等问题★✿◈◈。[28]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冲突解决机制仍然是“使参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机构真正发挥积极职能作用”所需要的重要手段之一★✿◈◈。[29]欧盟委员会则认为★✿◈◈,治理是公共机构的职能★✿◈◈,指的是行使权力★✿◈◈,意指执行机构★✿◈◈、大会和司法机关所采取的行动★✿◈◈。[30]以此推之★✿◈◈,法院★✿◈◈、法庭等司法机关可以作为解决海洋公域相关争端的机构★✿◈◈。因为经过适当磋商与合法执行的公约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通过解决争端的司法和非司法途径执行★✿◈◈,因此★✿◈◈,争端解决★✿◈◈、海洋公域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间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文明确认为★✿◈◈,海洋公域也不例外★✿◈◈,相关方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诉★✿◈◈。从这个意义上说★✿◈◈,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在海洋公域治理中发挥作用★✿◈◈,但是★✿◈◈,成效如何将取决于各国是否愿意使用这些机制来解决海洋公域和海事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同样也可用于管理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公域★✿◈◈。在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公约》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31]《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司法机构★✿◈◈,[32]专门负责裁定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其中包括有关海洋公域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下述事宜具有管辖权★✿◈◈: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以及将管辖权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议中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33]国际海洋法法庭应对各缔约国开放★✿◈◈。对于《公约》“第十一部分明文规定的任何案件★✿◈◈,或按照案件当事所有各方接受的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的任何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还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34]
《公约》第十五部分为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创建了一个全面的解决制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所指的和平方法解决他们之间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5]但是★✿◈◈,如果争端各方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未解决争端★✿◈◈,则其应该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解决程序★✿◈◈,但必须遵守《公约》中规定的限制和例外★✿◈◈。《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4种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36]和按照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缔约国有自由根据《公约》第287条作出的书面声明★✿◈◈,选择上述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37]
依照《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相关规定★✿◈◈,海洋法法庭设立了下述分庭★✿◈◈: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海洋划界争端分庭★✿◈◈。应争端当事方要求★✿◈◈,海洋法法庭还组建了两个特别分庭★✿◈◈,分别负责处理“关于在太平洋东南部保护和可持续开发旗鱼种群的案件(智利诉欧洲共同体)”和“关于划定加纳和科特迪瓦在大西洋的海上边界争端(加纳诉科特迪瓦)”★✿◈◈。[38]与国际海底区域中的活动有关的争端应提交给海洋法法庭的海底争端分庭处理★✿◈◈。对于海底争端分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争端★✿◈◈,争端一方可请求海洋争端分庭成立专案分庭★✿◈◈,专案分庭由海洋争端分庭的3名法官组成★✿◈◈。[39]到目前为止★✿◈◈,已签有12项多边协议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在与根据《公约》第292条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有关的案件中★✿◈◈,以及与根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在仲裁庭组成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有关的案件中★✿◈◈,法庭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海底争端分庭负责对国际海底管理局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40]法庭还可以就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41]可通过书面申请或者特殊协定通知的方式向海洋法法庭提交争端★✿◈◈。提交海洋法法庭的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法庭《规约》及《细则》中做了规定★✿◈◈。
本文认为★✿◈◈,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对海洋公域争端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而在这一方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公约》为此目的设立的其他机构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欲了解《公约》确立争端解决程序背后的逻辑★✿◈◈,有必要思考《公约》起草者当初是否有意将争端解决程序用于管理海洋公域★✿◈◈。本文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通过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公约》明确有意将海洋公域纳入其规管和宗旨范围内★✿◈◈。《公约》着手解决因海洋公域利用的急剧增长而造成的事端和冲突★✿◈◈。《公约》吸纳了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文★✿◈◈,这恰恰表明了其有意防止缔约国单方面解释《公约》★✿◈◈。[42]下述文字解释了在《公约》中加入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的必要性★✿◈◈:
为了就公约达成一致★✿◈◈,各方有必要作出妥协★✿◈◈,而有关有效解决争端之程序的条款对于稳定和保持妥协至关重要……争端解决机制相当于一个支点★✿◈◈,支撑通过妥协达成的微妙平衡★✿◈◈。否则★✿◈◈,各方之间的妥协就会迅速土崩瓦解★✿◈◈,永无恢复之日……有效的争端解决还可以确保公约法律文本的实质内容和意图能够得到一致★✿◈◈、公正的解释★✿◈◈。[43]
因此★✿◈◈,《公约》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构成了一个实质性的程序★✿◈◈,可以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司法机构保护《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自由★✿◈◈。[44]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为★✿◈◈,通过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公约》为全球海洋公域管理奠定了国际法和法律协定基础★✿◈◈。[45]争端解决机构★✿◈◈,作为海洋公域的治理机构★✿◈◈,掌握控制海洋公域治理的生杀大权★✿◈◈,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区域和国家层面的★✿◈◈。据迈尔斯认为★✿◈◈,在国际层面★✿◈◈,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海洋公域治理的强大支柱★✿◈◈。《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洋公域的管理带来各种层面的影响★✿◈◈,1997年以后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并经其处理的争端与案件便是典型案例★✿◈◈。[46]
《公约》中关于有效处理争端的条款仍是海岸与海洋空间治理的主要部分★✿◈◈。从上述论述可以推知★✿◈◈,争端解决机制对海洋公域管理的作用不容忽视★✿◈◈。良好的海洋公域管理★✿◈◈,具有“预防和审理争端”[47]所需要的包容性制度结构★✿◈◈。这反过来也与海洋公域管理的基本作用相互关联★✿◈◈,其中包括“维护有关海洋治理的实体法★✿◈◈,以此作为强化政策协调和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48]这不仅局限于国际层面★✿◈◈,还会全面影响地区★✿◈◈、国家和地方层面★✿◈◈,国际层面形成的原则和先例也可以各种方式适用于地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海洋公域管理★✿◈◈。按照《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文所处理的争端和案例构成了相关先例★✿◈◈,可以为海洋公域管理政策指定方向★✿◈◈。本文认为★✿◈◈,《公约》第十五部分中有关非强制性争端解决的一般规定★✿◈◈,可以在海洋公域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加强第十五部分第1节★✿◈◈,特别是第280条的规定★✿◈◈,这也给予争端当事方充分的自由★✿◈◈,让他们自行选择和平方式解决争端★✿◈◈。[49]
通过上述讨论可见★✿◈◈,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公域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还对维护全球公域的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争端解决机制最终可以在下述方面对海洋公域的管理产生积极影响★✿◈◈:管理和分配资源★✿◈◈;划定海洋边界★✿◈◈;巩固制度和机构★✿◈◈;解释和阐释法律★✿◈◈,制定法规★✿◈◈;促进合作★✿◈◈;缓解紧张局势★✿◈◈,解决问题★✿◈◈,保持和平与安全★✿◈◈;确保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管理海洋利用方面的冲突三国敢达★✿◈◈。[50]
在此★✿◈◈,有必要提及菲律宾根据《公约》附件七提起的南海仲裁案★✿◈◈。[51]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宣布中国的海洋主张无效★✿◈◈。[52]菲律宾认为★✿◈◈,中国主张的“U形线”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和领海的规定★✿◈◈。菲方指出★✿◈◈,大部分南海岛礁★✿◈◈,如南沙群岛的多数岛礁★✿◈◈,都无法维持生命★✿◈◈,因而无法拥有《公约》中规定的大陆架★✿◈◈。中国拒绝参加仲裁★✿◈◈,认为其与菲律宾签署的几项条约都明确规定应通过谈判解决边界争端★✿◈◈。中方还指控菲律宾违反了东盟与中国在2002年自愿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也规定应通过双边谈判解决边界与其他争端★✿◈◈。中国在2014年12月发布了一份立场文件★✿◈◈,认为中菲争端最终属于主权问题★✿◈◈,而非开发权利问题★✿◈◈,因此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具体而言★✿◈◈,中国提出了两大反对意见★✿◈◈:一★✿◈◈、仲裁事项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二★✿◈◈、菲律宾提交仲裁时★✿◈◈,未履行就争端事项进行谈判的义务★✿◈◈。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然而★✿◈◈,中国拒绝参与仲裁★✿◈◈,并未阻止仲裁庭推进仲裁★✿◈◈。2015年10月29日★✿◈◈,中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其具有审理该案的管辖权★✿◈◈,并认为菲律宾的诉求具有可受理性★✿◈◈。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高级研究员吴士存指出★✿◈◈,仲裁庭的这一裁决“毫无逻辑★✿◈◈、不公平★✿◈◈,可能导致南海紧张局势升级”★✿◈◈。[53]此外★✿◈◈,《公约》是该案的关键★✿◈◈,中国主张★✿◈◈,为确保公平★✿◈◈、有效执行《公约》★✿◈◈,《公约》创建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但仲裁庭未遵守相关规定★✿◈◈。[54]中国拒绝接受这一裁决★✿◈◈,并在此前向菲律宾提交了外交照会★✿◈◈,反对菲律宾在《通知及权利声明》中提出的主张★✿◈◈,呼吁菲律宾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相关争端★✿◈◈。中国坚持认为★✿◈◈,仲裁庭缺乏审理该案的管辖权★✿◈◈。中国不可能遵守相关争端的任何最终裁决★✿◈◈。
在一些政策选择中★✿◈◈,就可以看出中菲南海仲裁案与海洋公域之间的联系★✿◈◈,如海上安全★✿◈◈。在东海与南海海面★✿◈◈,渔船★✿◈◈、沿海巡逻船★✿◈◈、军舰等众多船舶穿梭如织三国敢达★✿◈◈。中国及其邻国在争议水域的活动日益增多★✿◈◈,增加了船长或政治领袖因误判而引发武装冲突的风险★✿◈◈,而美国也会因其对盟友日本和菲律宾的军事承诺而卷入冲突★✿◈◈。南海问题不仅仅是相关国家的主张冲突★✿◈◈,还关系到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争端双方应确保坚守承诺★✿◈◈,维护地区安全★✿◈◈,促使海事与经济活动能在该地区的海洋公域自由开展★✿◈◈。此外★✿◈◈,政策专家认为★✿◈◈,还有必要针对南海地区设立一个危机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预防措施来缓解地区紧张局势★✿◈◈,将南海地区的军事冲突降级★✿◈◈,这一点至关重要★✿◈◈。
中菲南海仲裁案与南海地区的海洋公域还存在其他联系★✿◈◈。这涉及到经济★✿◈◈、外交和资源共享问题★✿◈◈。争端导致南海和东海地区的申索国不在海洋公域资源开发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相关的资源共享协议应包含双边联合巡逻机制★✿◈◈,抑制可能引发冲突的来源★✿◈◈,如非法捕鱼和油气勘探导致的小冲突★✿◈◈。因此★✿◈◈,争端当事方开展更多的外交与经济合作★✿◈◈,共享经济惠益★✿◈◈,可以降低风险★✿◈◈。
1968年★✿◈◈,加勒特·哈丁[56]就提出★✿◈◈,当多个个体共同拥有一项资源时★✿◈◈,个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造成公共资源枯竭★✿◈◈,也就是说★✿◈◈,人们往往会过度利用公共财产而非予以保护★✿◈◈,最终会损坏集体的长期利益★✿◈◈。现在★✿◈◈,加勒特·哈丁指出的“悲剧”就赤裸裸地摆在我们面前★✿◈◈,给覆盖地球表面超过一半的海洋资源造成严重与不可逆的毁坏★✿◈◈。
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有关机构有必要制定规则★✿◈◈,平衡个体的私利和所有使用者的长期利益★✿◈◈。从海洋公域中的公海海底采矿到全球海洋鱼类资源的枯竭★✿◈◈,事态的发展有些令人担忧★✿◈◈。显然★✿◈◈,几十年来对海洋的破坏★✿◈◈,现在正蔓延到陆地坏境★✿◈◈。人们已经预料到这一悲剧★✿◈◈。海洋公域会面临“公地悲剧”★✿◈◈,即个体使用者使公共财产遭到枯竭★✿◈◈。然而★✿◈◈,人们尚未普遍意识到★✿◈◈,悲剧造成的后果还包括破坏公域系统的代价并非全部由破坏者承担★✿◈◈。在这一方面★✿◈◈,渔业就是鲜明的例子★✿◈◈。在过度捕捞的过程中★✿◈◈,多种入侵物种因人类活动而在世界各地流动★✿◈◈,往往每年都给海洋带来不可逆的破坏★✿◈◈。此外★✿◈◈,制造商与消费者将有害和有毒废品倒入海洋★✿◈◈,污染海面和海底★✿◈◈。因此★✿◈◈,为保护海洋公域★✿◈◈,有时候需要把海洋当成私有财产权进行分配★✿◈◈,使海洋使用者与海洋的长期健康之间更息息相关★✿◈◈。[57]
海洋公域的国际管理一般涉及参与海洋管理的国际机构及相关的法律框架★✿◈◈。此类国际机构主要有★✿◈◈: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相关的国际协议包括《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区域海洋公约★✿◈◈、[58]《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59]《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60]《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以及1993年粮农组织《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这些协定中有些负责规管海洋公域★✿◈◈,另外一些则与公域管理只有部分联系★✿◈◈。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具有管理海洋公域职责的涉海机构★✿◈◈,其中包括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与粮农组织区域渔业机构等★✿◈◈。
然而★✿◈◈,有些公海管理政策和机构已经不起作用了★✿◈◈,必须得到彻底变革★✿◈◈。[61]例如★✿◈◈,在海洋公域管理中★✿◈◈,渔业管理无疑是一项重大问题★✿◈◈。过度捕捞给海洋造成的伤害比其他人类活动都要严重★✿◈◈。据世界银行报道★✿◈◈,渔业的管理不善每年造成了多达500亿美元的损失★✿◈◈。[62]打击非法捕鱼是地区渔业机构的一大难题★✿◈◈,因为这些机构没有打击非法渔民的经济能力★✿◈◈。此外★✿◈◈,因缺乏全球渔船登记资料★✿◈◈,这些机构也没有掌握在其管辖水域内运行的渔船数量★✿◈◈。再者★✿◈◈,这些地区渔业机构制定的规则只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也就意味着非成员国可以选择不遵守这些规则★✿◈◈。
管理海洋公域的机构薄弱★✿◈◈,职能失调★✿◈◈,并缺乏制止过度捕捞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这些机构被分割成渔业★✿◈◈、采矿和海运等部门★✿◈◈,却没有一个机构是专门统筹管理海洋的★✿◈◈。因此★✿◈◈,应该给予这些区域机构财政支持★✿◈◈,让他们具备足够的财力★✿◈◈,确保有效执行相关规则★✿◈◈。此外★✿◈◈,还应该设立一个新的联合国机构★✿◈◈,负责统筹管理整个海洋公域★✿◈◈。最后★✿◈◈,应该让有权使用海洋公域的每个人都参与海洋公域事务管理★✿◈◈,让他们享有发言权★✿◈◈。[63]
与海洋管理问题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该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64]科学数据尽管尚不充足★✿◈◈,但却体现了该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和脆弱★✿◈◈,特别是海山★✿◈◈、深海热泉生物★✿◈◈,以及冷水珊瑚★✿◈◈。国际社会也越发关注现有和新出现的深海活动给生物多样性带来的人为压力★✿◈◈,如捕鱼和生物勘探★✿◈◈。
(i)公海★✿◈◈,即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群岛水域之外的水体★✿◈◈;[65](ii)“区域”★✿◈◈,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66]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是不归任何一个国家管制的公共海域★✿◈◈。已设计出一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计划★✿◈◈,旨在使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中的渔业资源得到有效★✿◈◈、可持续性管理★✿◈◈,并使该片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为达到这一目标★✿◈◈,该计划分为4个具体的方面★✿◈◈:
在这一方面★✿◈◈,需要签订一项执行协定来帮助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做法是提供一项机制★✿◈◈,增加及详细阐述《公约》中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一般性条款★✿◈◈,并使这些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改善现有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些区域中的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协调基于生态系统的治理★✿◈◈。[68]现有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管理框架以分业种管理为主公海赌赌船★✿◈◈,由不同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实施★✿◈◈,“急需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干预★✿◈◈,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利用海洋公域资源★✿◈◈,在获得社会经济惠益的同时★✿◈◈,避免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69]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洋治理和管理的改善★✿◈◈,涉及更好地执行现有文件和解决衡平问题的方式方法★✿◈◈。[70]
为保护海洋资源★✿◈◈,必须采取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来管理海洋与渔业★✿◈◈。[71]有几篇论文已经注意到下述问题★✿◈◈:全球海洋公域资源的衰减★✿◈◈,如鲔鱼★✿◈◈、长嘴鱼★✿◈◈、鲨鱼和海龟等大型海洋捕食者★✿◈◈;[72]捕食者多样性的减少★✿◈◈;[73]深海极危鱼类物种★✿◈◈;[74]鱼类资源的过度捕捞和衰竭★✿◈◈;[75]海山与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破坏★✿◈◈。[76]在探寻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公域管理方式时★✿◈◈,我们悲伤地发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管理仍以分业种★✿◈◈、单物种管理方式为主★✿◈◈,管理机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一致的管理★✿◈◈,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被证实无法有效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因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脆弱生态系统仍未得到保护★✿◈◈,以至于几个生态系统现在都遭到过度利用或衰竭★✿◈◈。近期发布的一些全球和地区性海洋环境评测报告都注意到了这些趋势★✿◈◈,如皮尤海洋委员会★✿◈◈、[77]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78]和英国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79]发布的报告★✿◈◈。这些报告均建议采用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方式来“处理海洋利用中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渔业问题★✿◈◈。”[80]
笔者认为需要有效保护海洋公域环境★✿◈◈,确保公域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涉及到一个综合的治理结构★✿◈◈,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个体使用者的利益★✿◈◈,还可以保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海洋公域的管理现状是★✿◈◈,分业种的管理组织和按地理位置划分的管理组织各自为政★✿◈◈。这一情况导致了一系列难题和缺漏★✿◈◈,包括相关国家未参加和执行有关法律制度所引起的问题★✿◈◈。其中★✿◈◈,规管空白体现在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和区域性公海公约中涉及公海的规定不足★✿◈◈,渔业部门和环保部门缺乏协调与合作★✿◈◈。《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无法适用于某些公海鱼种★✿◈◈,因此也产生了巨大的规管空白★✿◈◈。[81]此外★✿◈◈,尚没有相关制度规管电缆和管道铺设★✿◈◈、军事活动和深海旅游等活动★✿◈◈。[82]这些缺漏或空白影响了海洋继续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和食物资源的能力★✿◈◈,因而阻碍海洋公域实现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这要求相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公域管理研究涉及许多问题★✿◈◈。海洋对民族★✿◈◈、经济和文化塑造均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看来★✿◈◈,地中海就有力塑造了欧洲的文艺复兴★✿◈◈,为欧洲探索海洋的方方面面开辟了道路★✿◈◈,[83]影响了人们对与海洋相关的经济与政治力量的认知★✿◈◈。
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对世界各国的经济与政治诉求都产生了影响★✿◈◈。在此背景下★✿◈◈,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都展开了讨论★✿◈◈,探讨应该如何运用国际法来保护和管理海洋★✿◈◈。在联合国创建了一个可以制定国际海洋法成文法的新国际论坛之前★✿◈◈,海洋法主要属于国内法和习惯法的范畴★✿◈◈。
如前文所述★✿◈◈,思考海洋和海洋资源问题的需要日渐急迫★✿◈◈,促使国际社会采取了几项行动★✿◈◈。本文检视了与海洋公域管理有关的问题★✿◈◈,在顾及因此产生的国家★✿◈◈、地区和国际冲突的同时★✿◈◈,勾勒出国际社会处理这些日益严重的问题的路径★✿◈◈。当然★✿◈◈,海洋公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谁控制自然资源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空间三国敢达★✿◈◈。另一个问题是谁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行使军事权力★✿◈◈。国家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问题★✿◈◈,可移动资源的财产权问题★✿◈◈,如渔业和运输路线问题★✿◈◈,以及渔业和化石燃料资源的开发问题★✿◈◈,仍是需要继续讨论的主要问题★✿◈◈。通过探讨海洋公域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海洋重要性的意识★✿◈◈,并因此呼吁所有国家将海洋公域管理纳入国家政策★✿◈◈。最后★✿◈◈,研究海洋是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性质★✿◈◈,因为海洋的生态健康与地区或国家经济健康紧密相连★✿◈◈。
粗略地回顾本文的讨论重点★✿◈◈,可以发现很难精确地界定此类研究课题的探讨范畴★✿◈◈。然而★✿◈◈,虽然无法精确界定探讨范畴★✿◈◈,本文还是尝试讨论并界定了海洋公域和全球公域的地理范围★✿◈◈。
目前★✿◈◈,海洋公域由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行业协定和条约规制★✿◈◈,这些协定和条约有些时候还会产生重叠★✿◈◈,进而引发一些复杂而难解的问题★✿◈◈。在某些地方还存在规管空白★✿◈◈,无人拥有全权采取行动★✿◈◈。典型的例子是★✿◈◈,尽管有些地区性海洋公约可以设立海洋保护区★✿◈◈,但公约中却没有对捕鱼和海底采矿等活动施加限制★✿◈◈,仅仅因为这些活动归其他组织管理★✿◈◈。也因此★✿◈◈,保护区无法阻止严重危及海洋生物的活动公海赌赌船★✿◈◈。除了管理南冰洋的国际委员会外★✿◈◈,并没有在公海设立“完全海洋保护区”的机制★✿◈◈。没有一个强大的新条约★✿◈◈,人类活动将继续威胁或危害海洋和地球★✿◈◈。通过及时制定新条约★✿◈◈,我们就可以为子孙后代保护海洋公域的生物多样性★✿◈◈。联合国已采取措施★✿◈◈,准备制定一项新条约★✿◈◈,但是仍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刚刚结束的第一届联合国筹备委员会会议标志着海洋的未来已经出现了转折点★✿◈◈。时间是成败的关键★✿◈◈,相关谈判必须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希望在2018年前可以出台一份各国普遍接受★✿◈◈、可执行的新法律文件★✿◈◈,以保护我们的海洋母亲★✿◈◈。
海洋公域的管理难度大★✿◈◈。这片广袤无边的海域★✿◈◈,不归任何国家所有★✿◈◈,还经常对人类不大友善★✿◈◈,因此很难监管★✿◈◈。有鉴于此★✿◈◈,管理海洋事务的国际机构极力变更造船方式和船舶运行方式★✿◈◈,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颇有成效★✿◈◈。国际海事组织出台了一系列国际协定★✿◈◈,在提高船舶安全性的同时★✿◈◈,又减少了船源污染★✿◈◈。尽管依据海洋法设立的很多组织才成立不久★✿◈◈,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对于接受其管辖的国家而言★✿◈◈,这些组织已经显示出治理成效★✿◈◈,他们至少改变了国际层面的海洋治理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组织会如何发展★✿◈◈,《公约》能否帮助解决海洋治理方面的困难★✿◈◈,还有待观察★✿◈◈。
考虑到目前的海洋治理制度★✿◈◈,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本文认为★✿◈◈,地球的可持续性发展有赖于卓有成效的海洋管理方法★✿◈◈。首先需要给海洋公域管理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其次★✿◈◈,应该推进《公约》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部分★✿◈◈。最后★✿◈◈,应该基于国际合作★✿◈◈,采用整体性治理方法★✿◈◈。就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公域而言★✿◈◈,采取聚合力强的国际行动无比重要★✿◈◈。保护海洋★✿◈◈,不应只停留在频繁地召开国际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相反★✿◈◈,国际社会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制定可持续性的保护制度★✿◈◈,切实解决海洋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
[13]管理海洋公域的主要公约★✿◈◈、条约和协定包括★✿◈◈:1982年《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
[14]在2015年1月23日举行的第69届联合国大会上★✿◈◈,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重申了在《我们想要的未来》第162段所作出的承诺★✿◈◈。该文件是2012年6月20-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2012年7月27日★✿◈◈,联合国大会第66/288号决议批准了该文件★✿◈◈,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决议中承诺在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立刻解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包括决定根据《公约》来制定一份国际文书★✿◈◈。
[16]截至2016年10月26日公海赌赌船★✿◈◈,已有168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其前身加入《公约》★✿◈◈。《公约》全文和状态★✿◈◈,下载于★✿◈◈,2016年10月26日★✿◈◈。
[23]《公约》设立的这3个机构分别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每个机构都是独立的★✿◈◈,各自肩负《公约》规定的特定与有限责任★✿◈◈。
[57]这一做法已经在沿海国和群岛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尝试★✿◈◈,但却未在公海施行★✿◈◈。根据国际法★✿◈◈,公海鱼类是面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其中的矿物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58]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海洋公约框架★✿◈◈。同时参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区域海洋公约——1976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巴塞罗那公约》)★✿◈◈。
[59]《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英文简称为“MARPOL 73/78”★✿◈◈,全称为《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之1978年议定书》★✿◈◈。
[60]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于2001年生效★✿◈◈,全称为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
[64]第59届联合国大会★✿◈◈:在其第59/24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设立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研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并呼吁各国和国际组织立即采取行动★✿◈◈,依据国际法★✿◈◈,处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破坏性做法★✿◈◈。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气动工具手持工具★✿◈◈,欢迎来到公海来到赌船★✿◈◈!